福建省職業技能電子培訓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業技能電子培訓券工作部署,規范我省職業技能電子培訓券(以下簡稱“職業培訓券”)的制發、領用和結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培訓券依托電子社會保障卡發放,既是勞動者享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益的電子憑證,也是培訓單位按規定申報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電子憑證,逐步形成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電子檔案。
第三條 職業培訓券的發放及使用對象為符合職業培訓補貼規定,在我省辦理求職、就業、失業、培訓實名制登記的有培訓需求的城鄉各類勞動者。
第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培訓單位和勞動者要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培訓券的制券、發券、領券、用券、結算、審核。
第二章 制券與發券
第五條 職業培訓券制發工作在省人社廳領導下統一通過福建省補貼性職業培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進行,并對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培訓券平臺。具體由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在發放模式上支持“通用券”和“定向券”兩種模式,職業培訓券應體現面額等信息。
“通用券”由各級人社部門通過大數據比對定位適用人群并經由管理平臺發券,支持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單位和培訓項目并報名培訓。
“定向券”由培訓單位根據勞動者報名情況,向管理平臺上傳培訓人員名單并向屬地人社部門申請發券。
第六條 為確保職業培訓券能夠及時、足額結算,各級人社部門應根據本地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情況,統籌發放人數及職業培訓券額度。
第七條 職業培訓券使用期限為不超過3個月,到期后未啟用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訓,職業培訓券自動失效。勞動者已持有職業培訓券的,不再發放新的職業培訓券。
第三章 領券與用券
第八條 勞動者可通過閩政通、職補小助手等多渠道,經實名制身份驗證后申領職業培訓券。各級人社部門可根據需要主動向指定范圍的勞動者定向發放職業培訓券。
第九條 勞動者在領取職業培訓券后,根據使用規則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券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者買賣。
第十條 勞動者可持職業培訓券到各級人社部門公布的可使用職業培訓券的培訓單位參加培訓,或到符合條件的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上使用。每人每年同一職業(工種)只能持職業培訓券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券可在各類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中使用,并在現有各類線下職業技能培訓基礎上,區分知識技能型職業(工種)和操作技能型職業(工種),創新用券模式。
第十二條 知識技能型職業(工種)可開展全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勞動者持職業培訓券在符合條件的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自主學習。
第十三條 操作技能型職業(工種)可采取“線上+線下”模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者可通過如下兩種方式參加“線上+線下”培訓:
方式一,勞動者持職業培訓券到有資質的職業培訓學校、技工(職業)院校報名,由報名單位合理安排并組織“線上+線下”培訓。
方式二,勞動者持職業培訓券在符合條件的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自主學習理論課程。勞動者線上理論培訓合格后,到有資質的職業培訓學校、技工(職業)院校參加同職業(工種)的線下實操培訓。
第四章 結算與審核
第十四條 實時便捷高效結算。培訓單位在勞動者完成職業技能培訓后,按照培訓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的人數及培訓補貼金額,對應發券人社部門,在管理平臺實時予以結算。
第十五條 勞動者持職業培訓券參加操作技能型職業(工種)“線上+線下”培訓,線上、線下培訓均合格并取得證書的,培訓單位方可結算職業培訓券。線上、線下培訓單位不一致的,可分別結算職業培訓補貼。
第五章 培訓單位及線上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公布可使用職業培訓券的培訓單位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依托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對使用職業培訓券的線下培訓單位開展“線上+線下”綜合監管,實行在線結算。培訓單位在勞動者報名時應核驗職業培訓券的有效性,并進行身份核驗。勞動者身份與職業培訓券一致方可參加培訓。
第十八條 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的運營方應按照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政策以及人社部門的相關要求開發、運營和管理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包括培訓單位入駐管理、勞動者實名制驗證、職業培訓券使用核驗、培訓過程監管、培訓效果評價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十九條 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的運營方應加強入駐培訓單位及線上培訓資源(含課程、題庫等,下同)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主體責任,確保線上培訓資源的質量。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應制定培訓單位入駐規則及線上培訓資源品質控制方案,明確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與入駐培訓單位的權責。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職業培訓券的職業技能培訓統一納入福建省補貼性職業培訓管理平臺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加強對職業培訓券發放、使用、結算的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面向社會公開職業培訓券發放使用的有關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培訓單位、培訓者及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